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因本案于2010年4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戴某按照约定至本市X路X号某便利店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枚刻有“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字样的印章和1枚刻有“上海市某区某工贸公司”字样的印章贩卖给杨某(另案处理)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1枚刻有“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印章的印文与上海市某区民政局提供的“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赃物、赃款及现场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戴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印章及非法所得依法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