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该分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统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红霞,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如柏,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统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提出尚需对本案相关事实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统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8.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04.38元,由原告江苏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旭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