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街X号-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建忠,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张某乙,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祥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建忠、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08年8月1日至原告单位,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的聘任合同,由被告担任原告公司的CTO,2009年10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被告认为原告拖欠其工资等情况,于2010年1月18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3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嘉劳仲(2010)办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应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0月22日的拖欠工资x元;补缴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的综合保险3216.60元;不支持被告的其他请求。现原告不同意该仲裁书的第一项裁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徐某某辩称,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第一项,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X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被告徐某某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0月22日的拖欠工资x元(已当庭给付);
二、原告上海X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按规定为被告徐某某补缴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的综合保险费3216.60元。
本案受理费10元,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祥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卢岳峰
审判员王某祥
书记员卢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