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执行罚款5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加处罚款x元,共计x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缴纳800元后,表示现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瑞祖
审判员朱晓文
书记员成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