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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彭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永义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韶山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彭某,女,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农民,系刘某某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彭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查完毕,(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由韶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应执行标的总额x元,其父母代为履行了3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x元。本次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刘某某、彭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两被执行人刘某某、彭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公开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审判员龙俊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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