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昆山市圣吉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宏波,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瀚艺冷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才浩,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红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瀚艺冷冻机械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26日之前支付原告昆山市圣吉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4月26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1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红军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静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