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67岁,汉族,三亚市X镇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男,48岁,汉族,三亚市X镇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三亚港务局职员。
上诉人李某某因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之间宅基地纠纷属于土地确权纠纷。原、被告均认为对争执地有使用权,但双方都没有合法的土地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上诉人现所使用的宅基地系其母亲李某氏(已于2002年去世)原有的宅基地,而后,被上诉人的母亲李某花在上诉人家西边建造一间瓦房,为便于区分,两家分别种上了椰子树和芒果树,并以此为分界点,相执了49年,直至今年九月份被上诉人拆除边界上的铁篱笆网,侵占我家宅基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占原告的宅基地,并排除妨碍,赔偿一切损失。
被上诉人胡某甲辩称,椰子树和芒果树都不是作为两家地界标志物而种植的,所谓的围墙也是李某某自己为抢占土地而建的,也不能作为界际围墙。双方争执地大概有1.5米宽,原先是两家共同使用,村民也曾因挑水而共同使用,后此路走的人少了,李某某就拉网圈地,因此我曾向政府城西村委会领导及西园第一队委反映,经村委会和队委会调解并现场划分两家界限以种桩为界际,当时双方都无异议,两家相安无事,直至今年十月上旬,李某某单方拆除界桩欲建围墙,再次引起纠纷。
本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相关证据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属于土地确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确权纠纷未经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原审裁定认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晓明
审判员陈关荣
审判员曾人孝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