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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仓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6-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32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甲,男,52岁,汉族,辽宁省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乙,男,38岁,汉族,系三亚市水产码头华和冷冻厂厂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江涛,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抗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0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6667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意上诉人张某甲缓交上诉费至本案开庭审理之前。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06年6月19日开庭审理本案,并通知上诉人张某甲于开庭审理前预交上诉费6667元。上诉人张某甲逾期未缴交上诉费,亦不存在继续缓交或免交上诉费的事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收到本院缴纳上诉费通知后,仍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6667元减半收取即3333.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晓明

审判员曾人孝

代理审判员何冰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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