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任宗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0日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和被害人徐某某合伙买大车跑运输挣钱为名,分数次在安阳市X路、民航路及双桥附近骗取徐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x元用于支付其拖欠他人的工资,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人徐某某、石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书证被害人徐某某取款手续、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前罪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3年2月7日止。)
二、赃款人民币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崔伟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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