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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呙某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志清,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小卫,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的(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彭某某赔偿上诉人呙某某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000元,此款由彭某某于2010年5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因此次纠纷发生矛盾;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呙某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卿德民

审判员毛海玲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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