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1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李航洋、蒋帅统、郭培军、蔡某生、陈苏生(五人均已判刑)等人持洋镐把和钢管将陈××打成重伤。被告人周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到舞钢市公安局投案。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李航洋与舞钢市寺坡豪仕足疗店老板陈××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持洋镐把和钢管殴打陈××,陈××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周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到舞钢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代表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陈国平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国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009年3月28日凌晨,我当时已经睡了,蒋黑蛋、龙龙到我住那喊我,他们说蒋黑蛋他们在外面和人打架了,黑蛋他们挨刀了,蔡某生身上确实还被刀划伤了,流着血,后来小毛也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一起到那个足疗店,他说他也过去哩,我住那没有打架的东西,后来他们在垭口市场一个台球室找了一些台球杆、洋镐把之类的东西,然后俺一起坐着蒋黑蛋开的吉普车去寺坡了,到寺坡湖滨路路北一个足疗店时,看见郭培军已经开他的红马自达在路边等我们。我从门口往里反正看见段文龙、陈苏生、蔡某生他们拿着棍乱打那个人,天黑我也没看清咋打了,李航洋在外面跟一个女的打了起来,他们就打一会,我还没进屋,郭培军出来说他的手受伤了……我跟李航洋就不认识,是蒋黑蛋、郭培军他们喊我我才去的。
2、同案犯李航洋供述:2009年3月27日晚上,我和蔡某生、郭小毛、蒋帅统(外号蒋某蛋)、郭小毛的女朋友,还有蒋黑蛋带的几个人在寺坡吃的晚饭。正吃时,郭小毛和他女朋友先走了,后来我出去找他们也没找到。走到一家足疗店门时,足疗店里走出一个三十来岁的男的,拉住我的衣服说让我到足疗店里洗脚。当时我喝点酒,说话有点冲,就和那个男的吵了起来。正吵时,那个足疗店里又出来两三个男的往我身边来,我怕他们人多打我就跑走了。我想着生气,就找到蒋黑蛋那群人,让他们帮我去收拾那个足疗店的人。刚到足疗店门口,蒋黑蛋就说他们有刀,我们就跑了,路上我给郭培军打了一个电话说我们在寺坡受气了,让他去帮忙。我们到垭口市场附近拿来了三四根洋镐把和两根1米左右的钢管又去了那个足疗店。当时我拿了一根钢管,我们冲进足疗店就乱砸、乱打。我看见一个女的正在吵着、骂着,我就用钢管打她。把足疗店的门上玻璃弄烂了,在店门口我看见一个男的的浑身是血坐在店里。接着我就跑上车了,到车上蒋黑蛋说郭小毛手被砍住了。在职工医院看到郭小毛在急诊室里,他的手指头在流血。一会儿,足疗店受伤的那个男的和一个女的从警车上下来到急诊室治伤。
3、同案犯郭培军供述:2009年3月27日晚上,我和杨柳青、胡新岩、蔡某生、李航洋、蒋忠孝(蒋黑蛋)、陈苏生、还有几个在寺坡吃饭。由于我有事先走了,后来我正和胡新岩、杨柳青在舞钢第二招待所打扑克。李航洋给我打电话说他被寺坡豪仕足疗店的人骂了几句,还要打他,让我过去看看,帮帮忙。还说他和蒋黑蛋几个人先去。随后我开着我的车带杨柳青和胡新岩往寺坡豪仕足疗店赶。到那见蒋黑蛋、李航洋、陈苏生、蔡某生、周某、龙龙他们几个也来了,他们下车后都去那辆吉普车的后备箱里拿家伙,当时不知谁递我手里一根洋镐把,进屋后见他们几个拿棍打两个男的。那两个人中有一个拿刀的在乱砍,我也挤了过去打那个拿刀的人,打了两下就被砍住手了,随后我给周某、蒋黑蛋打电话说了,在医院时有一个女的带着一个浑身是血的男子也来治伤,后来才知道这个人是豪仕足疗店的人。
4、同案犯蒋帅统供述:2009年3月27日晚上,我和郭小毛、李航洋、段文龙、陈苏生、蔡某生、吴金龙一起吃饭,中间李航洋站起来走了,9点左右李航洋跑过来喊着说有人打他并带着我们直接到了寺坡豪仕足疗店门口,我调车头时,见他们已经和对方打起来了,对方手里有刀,蔡某生肚子上、腿上在流血。我怕俺们这边人吃亏,就喊上他们走。到垭口李航洋又让我们到市场口那里拿了四五根木棍和台球杆放到车上,准备去寺坡找豪仕足疗店的老板,路上李航洋又给郭小毛打个电话。到寺坡后我把车停在豪仕足疗店门口的大路上,李航洋、段文龙、苏生、蔡某生、周某拿着木棍就冲过去了,一会儿就听见砸东西的声音。后来见郭小毛也开车过来了,我还让郭小毛别过去,他说他去看看,不到有一分钟,郭小毛又跑回来了,捂着指头说他手指断了,在职工医院见陈国平一头血和一个女的也坐在急诊那里。
5、同案犯蔡某生、陈苏生所供述的事情的经过与蒋帅统供述的一致,并供述了其参与打驾的情况。
6、被害人陈××陈述:2009年3月27日晚上十一二点左右,在我开的豪仕足疗店内,突然从门外闯进来一群二十多岁的年轻孩,手里拿着东西,见我就乱打,把我的头打流血了,左胳膊打骨折了,后背上也被刀砍了。还把我店内的玻璃、电视、电脑都砸烂了。我被打伤后就坐在屋里的楼梯口,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打我的那群人中有个个子高的孩,在打我之前时,那个高个子孩从俺开的豪仕足疗店门口走。
7、证人卢××证言:2009年3月27日晚上,我在店里大厅坐着,老板陈××在店门口站着,突然我听到陈××在和谁说话,一个二十多岁的瘦高个男子走着骂着。十分钟左右,我正在厨房洗手,听到外面乱吵,出来看到陈××头上流着血在大厅站着,门口有五六个人在那指着陈国平在骂。骂完后他们坐一辆无牌绿色猎豹越野车走了。一会那辆绿色越野车又回来了,我正准备关门,一群人手拿钢管已经冲到门口,我被一个人拉到门旁边,那人拿钢管夯我,并且把俺店西边歌厅的窗户玻璃也砸破了,打完后那群人就跑了,屋内的灯也不亮了,陈国平在楼梯上坐着,浑身是血。
8、证人陈××证言:2009年3月28日凌晨1点左右,我听到有吵吵声,有一群人在俺弟陈××的生意屋门口,感觉有人打架了,就先打了一个报警电话,随后到俺弟的生意屋,屋里乱七八糟,一片漆黑,借着外边的灯光看见我弟陈××在生意屋里的楼梯口坐着。他左手捂着头,手上都是血。在职工医院的急诊室大厅,我看到七八个二十多岁的男孩,其中有一个男孩举着手,他的手包扎着白布,这群男孩看到了我弟陈××,就来到我弟跟前用拳头乱打。
9、证人刘×证言:2009年3月27日晚上,是我在职工医院的急诊科里值班。28日凌晨1时左右,有个年轻孩在一个年轻女孩的陪同下到急诊室看病,那个年轻孩的小拇指头骨折了,我一看就马上给他联系骨科大夫给他看病。大概有十来分钟,又过来好几个年轻孩,吵吵着让我赶快给那孩治病。又过了一小会儿,有一辆警车又送来一个受伤的人,受伤那人的姐姐喊我赶快给那人治病,那个男人自称叫陈××,他头上、背上有许多刀砍的伤口,我正联系医生时听见有打人的声音,陈国平在地上坐着,来看那个手指头骨折的那几个孩中有两个正在纠缠陈××和他姐,像是要打他俩一样。
10、书证:(1)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刑初字第X号(2010)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被判刑的情况。(2)舞钢市职工医院对陈国平的诊断证明书:主要证实了陈××受伤的情况。(3)舞钢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周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到舞钢市公安局投案自首。(4)赔偿协议及收条: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赔偿款已履行。(5)舞钢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在逃证明:段文龙现在逃。
11、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舞)公(活)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伤者陈××系被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损伤,其中开放性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及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症状和体征分别符合《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当其朋友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不是劝解、制止,而是伙同其携带木棍、钢管等物将他人打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4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天禄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人民陪审员郝小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