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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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8月4日被抓获,2009年8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五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1)2008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去至鲁山县XX医院,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三玲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得逞后销赃于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吴小利,得赃款2000元。该款由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分获挥霍。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为22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追回。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去至鲁山县城XX财富广场,将停放在XX网吧门口的一辆白色铃木牌125型踏板二轮摩托车盗走,得逞后以800元的价格变卖给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李XX。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为13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

(3)2009年2月9日夜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鲁山县XX医院预谋作案,将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张XX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黑色豪爵125型踏板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XX卫生院的雷XX。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38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

(4)2009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骑至鲁山县X镇X街预谋作案,将鲁山县X镇居民铁XX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黑色大阳牌踏板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变卖给鲁山县X乡XX村村民雷XX,得赃款1800元。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为18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

(5)2009年6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瓦屋乡XX村村民陈永建(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骑至鲁山县X镇XX街预谋作案,后将宝丰县X镇居民赵XX停放在一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卖给瓦屋乡X村民雷志勇,得赃款1200元。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为16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

(6)2009年6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瓦屋乡XX村村民陈永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骑至鲁山县X镇311国道江石寺路口预谋作案,将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司XX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得逞后由金志杰销赃于他处,被告人李某某得赃款100元。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1400元。

(7)2009年6月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瓦屋乡XX村村民陈永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骑至鲁山县X街菜市场预谋作案,被告人李某某用作案工具将鲁山县X镇居民曹XX停放在该市场一网吧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撬开盗走,卖给瓦屋乡XXX村村民雷XX,得赃款1800元。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32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

(8)2009年6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瓦屋乡XX村村民陈永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骑至鲁山县X镇宣传文化站预谋作案,将鲁山县X乡XX村村民刘XX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得逞后由金志杰销赃于他处,得赃款2400元,被告人李某某得赃款800元。该摩托车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59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0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昭见有利可图,在明知摩托车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从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手中购得一辆黑色吉利125型踏板二轮摩托车,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于鲁山县X乡XX村村民曹XX。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1300元。经查,该摩托车系被害人宁x年5月30日被盗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

(2)2009年农历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昭见有利可图,在明知摩托车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从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手中购得一辆红色豪爵125型踏板二轮摩托车,后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XX卫生院的雷久昌。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为3600元。

(3)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昭见有利可图,在明知摩托车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从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处购得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型两轮摩托车,后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曹XX,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3100元。经查,该摩托车系梁洼镇居民樊x年5月30日被盗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

(4)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昭见有利可图,在明知摩托车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从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手中购得一辆黑色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后被告人李某某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鲁山县X乡XX村村民李XX。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为47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

(5)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昭见有利可图,在明知摩托车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从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手中购得一辆红色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后将摩托车停放于瓦屋乡XX村村民谷XX处。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4600元。经查,该摩托车系鲁山县X村民许x年6月22日被盗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

(6)200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昭见有利可图,在明知摩托车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从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手中购得一辆蓝色豪爵125型踏板二轮摩托车,后被告人李某某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李XX。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为52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

(7)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昭见有利可图,在明知摩托车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从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金志杰手中以7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灰色雅马哈125型踏板二轮摩托车,后被告人李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鲁山县X乡XXX村村民谷XX,经鲁山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2600元。经查,该摩托车系被害人荥阳市劳动局职工武x年7月2日被盗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

害人铁XX、赵XX、曹XX等人陈述,证人雷X敏、雷X勇、雷X喜等人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以获利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某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盗窃赃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物大部分已追退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

上述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周振祥

代理审判员曾艳阳

代理审判员张利娜

二О一О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赵红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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