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运时通(东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镇东莞化工进出口公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云,广东艾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运时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涌口第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国兵,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时通(东莞)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运时通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时通(东莞)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时通(东莞)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运时通(东莞)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唐兆鑫
代理审判员黎之燕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