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72-X号
原告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顺德市X镇水藤美华家具厂顾问。
被告顺德市X镇晶鑫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罗沙工业区。
负责人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顺德市X镇晶鑫家具厂“套床(A605)”专利((略).X)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03年11月8日以其与被告顺德市X镇晶鑫家具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为1005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财产保全费520元,由于未实施财产保全,退还给原告黎某某。
审判长谭海华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魏金莲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邱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