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富佳环保砖厂,住所地武冈市X村。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欧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杨成宏,湖南平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冈市富佳环保砖厂与被上诉人欧某甲、欧某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9)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武冈市富佳环保砖厂一次性赔偿欧某甲、欧某乙新建房重建损失、鉴定费、加固费等共计x元,该款限2010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该款已经付清);
二、已拆除的房屋钢筋及砖块归欧某甲、欧某乙所有,武冈市富佳环保砖厂对此不再主张权利;
三、欧某甲、欧某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武冈市富佳环保砖厂负担。
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在武冈市富佳环保砖厂的全部赔偿款到位之时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梅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柳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