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西民四初字第X号
本院在审理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建军
审判员张桂春
代理审判员张熠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