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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张某某与中卫宣和梅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2-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宁民知终字第2号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宁民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4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宁夏中卫市X镇发发食品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云鹏,宁夏中卫市宣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4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浙江苍南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存仓,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卫宣和梅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张某某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卫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张某某以本案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06年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三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黄某某、张某某各承担11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玉琦

审判员白岩

代理审判员刘银厚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陶爱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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