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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尹某某、易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崔培毅,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乐音果,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丽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

上诉人上海安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铮

审判员顾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伊红

书记员龚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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