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云,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炜,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培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力鸣,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88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志红
审判员肖某亮
代理审判员赵惠琳
书记员严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