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韩某某与上海培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云,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炜,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培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力鸣,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88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志红

审判员肖某亮

代理审判员赵惠琳

书记员严姚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