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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李某甲、顾某某、李某乙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顾某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申请再审人李某甲、顾某某、李某乙共有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的(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31日和2009年10月12日,顾某某、李某乙和李某甲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顾某某、李某乙申请再审称,2002年1月在购得系争房屋时李某甲并未出资,故其无权提出分割主张;其在原审中的举证有缺陷等不同意支付原审判决之款项,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申请再审人李某丙,系争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判决顾某某、李某乙给付其房屋折价款14万元不公正等,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之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在案事实查明,系争房屋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顾某某、李某乙共同向案外人所购得,其中顾某某名下的财产应属李某甲与顾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甲为此诉至原审法院主张权利,原审据此所作之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李某甲、顾某某、李某乙现申请再审所提出的上述请求及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甲、顾某某、李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时军

审判员钱玮

代理审判员蒋晴

书记员竺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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