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诉人杨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上诉人杨某甲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铮
审判员赵俊
代理审判员朱红卫
书记员王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