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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诉人杨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上诉人杨某甲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铮

审判员赵俊

代理审判员朱红卫

书记员王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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