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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上海中亚医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亚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公司员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谢某某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中亚医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为上诉人谢某某补缴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人民币2,782.80元;

二、被上诉人上海中亚医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谢某某人民币5,217.20元;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周卫娟

代理审判员谢某琳

书记员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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