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X镇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军,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丰开关厂,住所地乐清市X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乙,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住所地乐清市X镇X巷X号。
负责人包某某。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丰开关厂、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专利侵权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浙江新丰开关厂、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保证不实施侵犯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略).X号)的漏电断路器产品,并对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表示歉意;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对浙江新丰开关厂、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之前被控侵权的生产、销售行为不再追究;
二、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费用4500元由浙江新丰开关厂、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支付;
三、浙江新丰开关厂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就专利号为(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810元由浙江新丰开关厂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直接支付给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五、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郑国栋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朱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