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姜某某与金某甲、金某乙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温民三初字第76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金某甲,男,30岁,住(略)、X号。

被告金某乙,女,32岁,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金某甲、金某乙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0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110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姜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郑国栋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仲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