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梁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蟠龙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阳光锦秀阁3A座。
法定代表人平某,蟠龙开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左成,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诉被告蟠龙开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5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华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华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5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嘉华苑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二○○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