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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广中路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广中路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徐某某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审理终结。

经审查,上诉人起诉称,其原系个体户,在本市虹口区X路X路口有一个搭棚10平方米作为经营场所,维持生计。1998年初,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广中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广中街道办事处)在其经营的地块上拆房建房,并于1998年6月派人强行拆除其经营场所,致使其无法继续经营。故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广中街道办事处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安置、判令广中街道办事处补偿因未对其安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5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城市拆迁规章的有关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上诉人通过之前的其他诉讼业已知晓涉案拆迁地块的拆迁人并非广中街道办事处,原审法院在审理中也已作充分释明,但徐某某仍坚持以广中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安置补偿责任,被告主体错误。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浩方

审判员张璇

代理审判员陈瑜庭

书记员胡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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