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贺某某,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