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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苏州工业园区爱思恩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爱思恩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爱思恩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爱思恩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第三人赵某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赵某某于2010年6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张某人民币20,000元整;

二、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爱思恩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爱思恩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赵某某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均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四、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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