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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5-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0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达,江西省永丰县藤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新亮,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麦国雄,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按雇员受害赔偿有关标准赔偿被上诉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某于2006年5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李某工伤损失费(略)元,上诉人刘某某此前为被上诉人李某支付的费用,双方不再追究。

二、被上诉人李某放弃对上诉人刘某某以及原审被告左某某的其他权利要求。

三、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此事再不追究。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代理审判员林波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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