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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上海展升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静,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展升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帮清,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雨兵,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某某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展升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某某人民币2,000元;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均由杨某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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