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C。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E。
上诉人杨A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杨A主张继承的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某号底层统间房屋,已被有关部门拆除,相关房屋的动迁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故驳回杨A的诉请。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杨A的起诉。
杨A提起上诉称,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某号房屋父亲在世时已分割,杨C、杨D已将分得的房产出售,剩余的部分即底层统间就是自己的。杨A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关部门的拆除,违背了物权法及我国法律。房屋虽被拆迁,但产权还存在。故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上海市X路X弄某号房屋的权益归杨A所有。一切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杨A在原审诉请为继承上海市X路X弄某号房屋,现该房屋已被拆迁。原审审理中,杨A坚持该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杨A起诉并无不当。现杨A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张萱
代理审判员陆逸
书记员杨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