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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水上港澳运输公司与盈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租金纠纷案
时间:2000-12-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广海法商字第139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广海法商字第X号

原告:广东省东莞市水上港澳运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莉,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兴芳路X号新都会广场第二座3808-X室((略).(略).N.T.)。

原告广东省东莞市水上港澳运输公司诉被告盈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租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兴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东莞市水上港澳运输公司诉称:1998年8月30日,原告与香港鹰扬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鹰扬公司)签订一份租船运输合同,约定鹰扬公司租用原告所属“东运019”轮,租期从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5月1日,每月租金港币17.5万元,应于次月5日前支付。1999年5月4日,太平洋船务(远东)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与原告终止租约。鹰扬公司和太平洋公司未依约定支付租金,扣除已付和他人代付部分租金及原告对太平洋公司所负其他债务后,尚应支付租金港币748,766.7元。太平洋公司已变更为被告盈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太平洋公司的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港币748,766.7元及自1999年7月1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告广东省东莞市水上港澳运输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鹰扬公司1998年8月30日签订的租船合同;2、1999年5月4日太平洋公司向原告发出的终止租约的函件;3、太平洋公司出具的拖欠“东运019”轮租金的清单;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同意“东运019”等三艘船继续航行港澳航线的批复;5、“东运019”轮船舶营业运输证(粤港澳);6、“东运019”轮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7、“东运019”轮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8、“东运019”轮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

被告盈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采信。根据以上证据,查明:“东运019”轮属原告所有,取得广东省船舶检验局东莞分局颁发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广东省交通厅颁发的航行粤港澳航线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颁发的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

1998年8月30日,原告与鹰扬公司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原告提供“东运019”轮给鹰扬公司从事港澳、黄埔、珠海、深圳、广州之间的货物运输,租期为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5月1日,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收,交船港为黄埔或香港,租金每月港币20万元,鹰扬公司应于船舶出租前一个星期内预付首笔租金港币175,000元,以后每月5日前将月租金一次支付原告,业务终止前一个星期内按合同条款结算完毕。

1999年5月4日,原告与太平洋公司签署文件载明“经双方同意,东运019将于1999年5月4日终止合约”。原告与太平洋公司分别在文件上加盖公章。太平洋公司出具的一份文件确认尚欠“东运019”轮租金直至1999年7月15日为港币1,029,032元,扣除代报关费用港币4,744元后,尚欠港币1,024,288元。太平洋公司在该文件上加盖了公章。

2000年7月17日,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出具的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证明,太平洋公司的注册名称现为盈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合议庭认为:本案是涉港定期租船合同租金纠纷。原、被告双方没有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约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本案所涉租船合同出租人营业地和标的物“东运019”轮船籍港均为广东省东莞市,中国内地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

原告与鹰扬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提供“东运019”轮给鹰扬公司使用,太平洋公司于1999年5月4日与原告协商一致终止租约,并确认至1999年7月15日尚拖欠“东运019”轮租金港币1,029,032元。由此可推定太平洋公司承受了鹰扬公司的债务。由于太平洋公司变更为盈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太平洋公司的上述债务,应由被告盈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向被告主张拖欠租金港币748,766.7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自1999年7月15日,即拖欠之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盈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东省东莞市水上港澳运输公司租金港币748,7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自1999年7月15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2,6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应迳付原告。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伟青

代理审判员黄青男

代理审判员李云朝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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