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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3.31.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一三四號民事判決
时间:2008-03-31  当事人:   法官:高敏俐   文号:97年度除字第1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乙○○

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96年度催字第7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黎秀娟

┌──────────────────────────────────────────────────────┐

│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4號│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新臺幣︶│││

├──┼───────┼────────┼──────┼──────────┼───────────┼────┤

│001│楊玉霞│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6年9月25日│3,990元│(略)││

│││延平簡易型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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