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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与宁波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货损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10-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广海法初字第107-7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广海法初字第107-X号

原告: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X路三亚港务局码头地磅。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朝晖,广东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职员。

被告:宁波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路X弄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宁波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青年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一华、陈某乙,均为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X门。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洪,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刚,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扬州育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洪,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刚,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与被告宁波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及扬州育洋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本院审理的(2001)广海法初字第X号和(2001)广海法初字第X号关于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与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及扬州育洋海运有限公司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两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覃伟国

审判员徐元平

审判员程生祥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贤伟

书记员朱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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