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某。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原告凌某诉被告程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由代理审判员张某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继承人凌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于1994年8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告系凌某某与前妻生育之子。2003年12月,凌某某与程某某取得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2004年3月19日,凌某某订立公证遗嘱,表示去世后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中属于凌某某的份额及其他遗产由凌某继承。2010年2月8日,凌某某报死亡。2010年3月15日,原告具状来院,要求继承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中属于凌某某的产权份额。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从凌某某单位领取的丧葬费及补助金人民币6542元也归原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中属于凌
某某所有的产权份额归原告凌某所有;
二、被告程某某应于2010年4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凌某被继承人凌某某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及补助金人民币6542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凌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13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