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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4.02.九十七年度竹簡字第二六六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4-02  当事人:   法官:林昌義   文号:97年度竹簡字第2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266號

原告金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即金發電機有限公司

巷20.

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北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壹仟元,

另需補繳壹仟肆佰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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