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266號
原告金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即金發電機有限公司
巷20.
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北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壹仟元,
另需補繳壹仟肆佰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