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东纳印刷有限公司(下称东纳公司),住所地顺德市容桂区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天怡印刷器材商行(下称天怡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该司经理。
上诉人东纳公司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略)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东纳公司上诉称,东纳公司与天怡商行曾口头约定,双方如发生购销纠纷,提交佛山市仲裁委员会解决。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移送佛山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上诉人天怡商行答辩称,天怡商行与东纳公司之间对于发生购销纠纷,提交何处解决既无口头约定,亦无书面约定。东纳公司的上诉理由严重失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东纳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纳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天怡商行之间存在仲裁解决纠纷的约定,因而东纳公司的上诉请求无理,应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费200元,由上诉人顺德市东纳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罗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向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