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因本案于2009年4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某、唐某乙,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某因本案于2009年4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09年4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甲,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09年5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甲、陈某甲,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因本案于2009年4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因本案于2009年5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因本案于2009年4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09年4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因本案于2009年4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因本案于2009年4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因本案于2009年4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殷某、吴某、夏某、任某、庄某、王某丙、吴某、殷某、江某、唐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及其辩护人某、唐某乙、被告人殷某及其辩护人谢某、谢某、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陈某甲、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陈某甲、陈某甲、被告人任某、庄某、王某丙、吴某、殷某、江某、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于2009年12月21日申请延期审理,2010年1月21日恢复本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6日下午17时55分许,被告人缪某、殷某、夏某、王某丙及薛某辛从本市X路某大酒店楼上的公司出来,准备乘坐被告人殷某停放在某路X弄附近的轿车。当被告人缪某、夏某、王某丙和薛某辛过马路准备上车时,被害人王某丙骑自行车带其妻子李某戊路过该处,与被告人夏某发生碰擦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缪某听到争吵后辱骂对方,继而王某丙与被告人缪某、李某戊与被告人夏某发生争执、拉扯及扭打。被告人王某丙参与拉住李某戊,期间被告人缪某用拳击打王某丙面部,王某丙鼻部出血后便揪住被告人缪某的衣领。此时被告人殷某到场后上前强行将王某丙抓住被告人缪某衣领的手扳开。王某丙为防止被告人缪某等人逃走,遂走到轿车前准备开车门,被告人殷某见状过去一把拉开王某丙,随即对王某壬下半身踢了一脚,王某丙随即又抓住被告人殷某的领带。此时,李某戊拨打了110报警;被告人王某丙则打电话给同事吴某要他下来帮忙。
被告人吴某接到电话后即纠集了被告人吴某、唐某乙、殷某、江某、任某、庄某及凌某、倪某丁、陈某甲、赵某等人赶至现场,期间被告人殷某仍被王某丙揪住衣领。当时一名路过的学生(未成年人)浦某己指责那么多人打一对老年夫妻,太不像话等,结果遭到被告人吴某、殷某、唐某乙、吴某、任某、江某、庄某等人的殴打。过路群众唐某乙(女)见状指责那么多人打一个小孩等,又引起被告人夏某与其争执并相互拉扯和殴打,被告人吴某、王某丙、江某、唐某乙、殷某、吴某等人上前参与殴打。
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殷某及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的被告人缪某带至公安机关,其余被告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丙因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伴明显错位和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分别构成轻伤;被害人李某戊、浦某己、唐某庚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缪某、吴某、任某、吴某、王某丙、殷某、江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丙、李某戊、浦某己、唐某庚陈某,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害人伤势照片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某、殷某、吴某、夏某、任某、庄某、王某丙、吴某、殷某、江某、唐某乙犯寻衅滋事罪,认定被告人吴某系累犯,被告人缪某、吴某、夏某、庄某、王某丙、殷某、江某、唐某乙均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缪某、殷某、吴某、夏某、任某、庄某、王某丙、吴某、殷某、江某、唐某乙分别予以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缪某、吴某、夏某、庄某、殷某、江某、唐某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行为构成犯罪有异议;被告人任某供述称其在现场曾辱骂过被害人,但未动手打人;被告人吴某辩称其未殴打过被害人唐某乙。
被告人缪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缪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缪某是有针对性地对殴打被害人王某丙。被告人缪某在合众公司其他员工殴打路人浦某己时,曾主动制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鉴于被告人缪某系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殷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某只是在被害人王某丙准备进入其车内时,踢了王某丙一脚,并未造成损害后果,之后殷某一直被王某丙抓着领带直至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其伤害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且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被告人殷某无罪。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某系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夏某系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6日下午17时55分许,被告人缪某、殷某、夏某、王某丙及薛某辛相约一同外出。被告人殷某因琐事耽搁,被告人缪某、夏某、王某丙及薛某辛先行从本市X路某大酒店楼上的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出来,准备驾乘被告人殷某停放在某大酒店对面某路X弄附近的轿车。当被告人缪某、夏某、王某丙和薛某辛穿过某路准备上车时,被害人王某丙骑自行车带其妻子李某戊路过该处,与被告人夏某发生碰擦,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缪某听到后辱骂对方,继而又与王某丙发生争执、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缪某用拳击打王某丙面部,王某丙鼻部出血后揪住被告人缪某领带。被告人夏某与李某戊发生争执、拉扯及扭打,被告人王某丙从旁拉住李某戊。随后赶到的被告人殷某见状,上前强行将王某丙抓住被告人缪某领带的手扳开。王某丙又走到殷某的轿车边准备开车门,被告人殷某见状上前拉开王某丙,并踢了王某丙下半身一脚,王某丙随即又抓住被告人殷某的领带。此时李某戊拨打了“110”电话报警。期间,被告人王某丙打电话给被告人吴某称缪某被人打了,让其前来帮忙。
被告人吴某接到电话后即纠集了被告人唐某乙、殷某、庄某、江某、任某、吴某及凌某、倪某丁、陈某甲、赵某等人赶至现场。此时,途经该处的初三学生浦某己见状上前劝阻,被被告人吴某、殷某、唐某乙推打倒地,后又遭到被告人庄某、江某、任某、吴某等人的踢打。路人唐某乙见被告人吴某等人殴打浦某己,上前劝阻后,遭被告人夏某辱骂,二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吴某、王某丙、江某、唐某乙、殷某、吴某等人上前与被害人唐某乙发生肢体接触。由于上述各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现场围观群众近百人。期间,被告人殷某一直被王某丙揪住领带,直至民警赶至现场。
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殷某及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的被告人缪某带至公安机关,其余各名被告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丙鼻骨粉碎性骨折伴明显错位,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分别构成轻伤;被害人李某戊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擦挫伤及左眼睑擦挫伤;被害人浦某己因外伤致右下肢软组织挫伤面积超过x;被害人唐某乙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擦挫伤,其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缪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晚18时许,其与被告人王某丙、薛某辛、夏某一起从位于某路某宾馆的合众公司出来,因被告人殷某要上厕所,殷某遂将轿车钥匙交给其,让其将轿车从某宾馆对面的一条小弄堂内开至某宾馆门口。当其与王某丙、薛某辛、夏某等人过了马路后,听到夏某喊了一句“你怎么骑车的”,后看见被害人王某丙与李某戊骑车经过,其中一人回了一句“你怎么走路的”,其就对着李某戊骂了一句脏话。王某丙将自行车停下,与李某戊一起走回来,双方发生争执,其与王某丙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王某丙拉住其领带,其透不过气,让王某丙放手。因王某丙不肯放手,其打了王某丙脸部一拳,其看到王某丙鼻子出血了。此时殷某过来,让王某丙放手,王某丙仍是不肯,殷某与其一起强行将王某丙拉住其领带的手扳开。其看到夏某和李某戊互相用手抓对方、拉头发,王某丙在一旁帮忙拉李某癸头发。其就朝夏某走去,李某戊停手并用手机报警。此时,其看到王某丙走到殷某的轿车处,殷某冲过去对着王某丙下半身踢了一脚,之后王某丙又拉住殷某的领带。
此时其又看到同事殷某、吴某、吴某、唐某乙、任某、江某及其他几个同事在打一个围观的男学生浦某己,并把他打倒在地,其上去叫他们不要打了,并把浦某己拉起来,叫他快点走。
2、被告人殷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晚18时许,其与被告人缪某、王某丙、薛某辛、夏某一起从位于某路某宾馆的合众公司下班。因其上厕所,遂将轿车钥匙交给缪某,让缪某将轿车从某宾馆对面的一条小弄堂内开至某宾馆门口。等其上完厕所出来向马路对面走去,看到其停车的小弄堂内很多人围着,其看到王某丙脸上都是血,并拉住缪某的领带不放,缪某在拉王某壬手,其奔上去帮缪某把王某壬手拉开。王某丙跑到其轿车边拉开车门,其跑过去顺势踢了他一脚并将他从车边拉开,王某丙就一直拉着其领带。其看到唐某乙、江某、吴某等6、7个同事在打一年轻男子(浦某己)。吴某在打浦某己时,缪某曾上前制止。后来警察将其一起带至派出所。
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7时45分许,其在某大酒店十楼公司门口接到王某壬电话,称缪某在楼下被人打了,让其快下去。其挂了电话后,在走廊内叫“快点跟我走,缪老板在楼下被人打了”。之后,任某、唐某乙、殷某、庄某等人与其一起乘电梯下楼。下楼后看到马路对面很多人围着,就跑过去,看到王某丙拉着殷某的领带,其听缪某说已报过警,就站在一边。此时其听到一个十五、六岁背书包的中学生(浦某己)说“你们那么多人打一个老人,快点报警啊”,其就指着他说“这事与你没关系,瞎起劲什么”。不料他说“怎么,你想打架啊”,其就用拳头对着他胸口打了一拳。之后其看到任某、唐某乙、殷某、江某、庄某等人围着浦某己推搡。之后唐某乙、殷某用拳殴打浦某己,在浦某己被打倒地后,任某、唐某乙、殷某、江某、庄某趁他倒地都用脚对他乱踢。
之后,其看到夏某与一中年妇女(唐某乙)在吵架并扭打在一起,其上前将夏某拉开。在拉开的过程中,夏某又对着唐某乙胸口踢了一脚,唐某乙马上就冲上来拉夏某的头发,二人在拉扯中都摔倒在地。其使劲想将夏某与唐某乙拉开,江某、吴某等人拉唐某庚手,最后将二人拉开。
4、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8时许,其与缪某、薛某辛、王某丙在某路某大酒店对面的绿地处,王某丙与李某戊骑自行车从其身边经过,其被车把手擦了一下,就说了句“怎么也不按喇叭”,对方继续骑车走了。缪某骂了一句脏话,对方听到后就停下车气势汹汹地冲上来,李某戊推了其一下,其就与李某戊扭打起来,两人互相拉头发,王某丙也用手抓李某癸脸。缪某与王某丙扭打起来。之后其看到王某壬鼻子出血了,其就上前将两人分开,李某戊拨打110电话报警。此时殷某从公司出来看到王某丙拉着缪某的衣领,就上去帮忙将王某壬手拉开。之后其看到王某丙走到殷某停轿车的地方想坐到轿车内,缪某喊“殷某,小心你的车子”,殷某就追到王某丙处,踢了王某丙一脚。此时其看到吴某来了。围观者中有一个学生模样的男子(浦某己)不知为何与吴某争吵起来,吴某冲上去打浦某己,单位的6、7个同事也上去打他,浦某己被打倒在地。期间缪某上前制止,将吴某拉开,并将浦某己被打落的眼镜捡起,叫他快走。在浦某己被打时,围观的一中年胖妇女(唐某乙)说“你们这么多人怎么打一个学生”,其就对唐某乙说“这件事情和你有关吗你不要讲话”,之后其与唐某乙扭打起来,互相拉扯头发,王某丙也上来帮其拉唐某庚头发。后其被同事扶回公司。
5、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7时30分许,其在某大酒店X楼公司内,听吴某喊“缪经理被人打了”,其就和吴某、陈某甲、唐某乙、殷某等人一起乘电梯下楼,跑到某路对面,看到王某丙脸上都是血,拉着殷某,李某戊与缪某在吵架。其听后知道大概是这对夫妻骑自行车碰到了夏某引起的纠纷。此时旁边一男孩(浦某己)说“你们够了没有,这么多人打人家二个年纪大的人,太过分了”。吴某让他别管闲事,之后就和浦某己吵起来,吴某打了浦某某脸部一下,其与公司的同事殷某、唐某乙、庄某、吴某等人也上去帮忙打浦某己,对着他拳打脚踢。后来有个胖妇女(唐某乙)看不下去,说“你们怎么那么多人打人家一个小孩”,夏某就和唐某乙争吵起来,夏某踢了唐某乙一脚,唐某乙就抓住夏某的头发,其与王某丙、吴某、吴某、江某上去帮忙将唐某乙拉开。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6、被告人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7时30分许,其在单位内听吴某喊“是男人的跟我下去”,其跑到电梯口知道是缪某被人打了,就与吴某等人一起乘电梯下楼。跑到某路对面看到一老头(王某丙)拉着殷某,老头的脸上都是血,老头的妻子(李某戊)与缪某在吵。此时旁边有一学生模样的男孩(浦某己)说“你们这么多人打人家二个年纪大的人,太过分了”,吴某听后对浦某己说“这事跟你有什么关系,你管什么闲事”,之后两人吵起来。浦某己想动手打吴某没打到,吴某就上去打了浦某己脸部一下,浦某己还了手,唐某乙和殷某就上去帮吴某打浦某己,并把浦某己打倒在地,其上去踢了浦某己两脚。因为当时场面很混乱,其就先回公司了。
7、被告人王某壬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晚18时许,其与同事缪某、薛某辛、夏某一起从位于某路某宾馆的合众公司出来,准备到某路X弄拿停放在那里的轿车。夏某过马路时被右侧身后的一辆自行车撞到了右手肘部后,与王某丙发生口角。之后缪某与王某丙发生肢体冲突,王某丙用手打了缪某脸部,于是缪某还手也打了王某丙脸部,接着王某壬鼻子就出血了,他拉着缪某的领带不放手。其就打电话给吴某,说“缪老板在下面打架,你快下来”。后来殷某来了,把王某丙拉开。王某丙跑到殷某的车边拉开车门,殷某就跑过去把他拉开并踢了一脚,于是王某丙又拉着殷某的领带。后来围观的群众说打人不对,吴某对旁边一个十几岁的男孩(浦某己)说管你们什么事,并用拳打在浦某某脸上,其看到公司同事江某、唐某乙、殷某、吴某一起上去帮忙打浦某己。旁边又有一个中年妇女(唐某乙)说“你们那么多人打一个小孩不可以的”,夏某就和她吵起来,并拉她的头发,其也上去拉唐某庚手。不久警察就到了现场。
8、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7时50分许其准备下班时,听到公司有人在喊缪老板和殷某在下面被人打了,其与倪某丁、陈某甲等很多同事乘电梯到某大酒店对面。其看到满脸是血的王某丙拉着殷某领带不放手。过了一会儿,其看到围观者中一骑自行车的中学生(浦某己)说“你们这么多人打二个老人”,一名同事让他不要多管闲事,双方起了冲突,其同事就上前打浦某己,接着其与另外几个同事就一起冲上去对浦某己拳打脚踢,但其没有踢到。过了一会儿,其看到一位老阿姨(唐某乙)在和夏某说话(可能是在吵架),接着唐某乙踢了夏某一脚,夏某也还了一脚,唐某乙就拉住夏某的头发,二人一起倒地。其与其他同事冲上去强行将唐某庚手拉开。后来警察就到了。
9、被告人殷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下午17时45分许,其在公司听吴某在打电话说什么缪某与人打架的事,随后吴某在公司走廊里对同事说老板缪某在下面和人打架,赶紧下去看看。其就和唐某乙、吴某、庄某、倪某丁、陈某甲及几个叫不出名字的同事一起乘电梯下楼。其跑到马路对面看见一中年男子(王某丙)满脸是血,拉着殷某的领带不放,夏某和王某丙在和王某壬老婆吵。其与吴某等人上前,吴某指着王某丙让他放手,其也要求王某丙放手,但王某丙就是不放。之后其看到吴某等人和一个十几岁的男孩(浦某己)打起来了,缪某说去把他们拉开,其就跑过去了。此时吴某、唐某乙二人把浦某己按在停放在边上的一辆轿车边打,其就想上去拉开。因浦某己很犟,其一生气就推了他一把,并用拳头打了他胸口两拳,后浦某己准备还手,被唐某乙一把按倒在地,后来吴某、唐某乙和两个叫不出名字的同事围上去踢浦某己。后来缪某过来把同事们拉开。不知怎的,夏某和一个围观的中年胖妇女(唐某乙)互相拉着头发坐在地上,王某丙、吴某、任某、江某围着唐某乙拉手、掰手。一会儿听说警察来,其就叫吴某、唐某乙离开。
10、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8时许,其在公司办公室内打电话联系客户,听到有同事说缪经理在下面被人打了,然后就有不少同事一起下去。其打完电话后来到楼下,看到马路对面有很多人围着,同事殷某、王某丙、吴某、陈某甲、吴某、唐某乙、殷某、倪某丁等人都在。殷某站在人行道较靠内的地方,一脸上有血的中年男子(王某丙)拉住殷某的领带不放,单位的其他同事在边上站着。一背书包的男学生(浦某己)朝其单位同事说“你们这么多人怎么可以欺负老人”,吴某说“你不知道情况不要在旁边乱说”,说完就用手打了浦某己脸部一下,然后殷某、唐某乙上前对着浦某己拳打脚踢,其也上去打了浦某己一个耳光,用脚踢了他一下肚子。期间还有任某、庄某、吴某等人对浦某己拳打脚踢。后来一个边上围观的中年妇女(唐某乙)与夏某发生争吵,两人互相拉扯起来,唐某乙将夏某的头发扯住,两人一起倒在地上,任某、庄某、凌某三人上前拉唐某庚左手,想将夏某从她的拉扯中解脱出来。其遂上前掰唐某庚手腕,并用左膝盖顶在她的脸上,将两人拉开,之后警车到场其就走了。
11、被告人唐某庚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7时30分许,其在单位内听到同事吴某在喊“缪经理被人打了,一起下去”。之后其和吴某、殷某、吴某、江某等人一起下去并跑到马路对面。其看到王某丙拉着殷某,王某壬脸上都是血,李某戊在与缪某吵架。其在旁边听,知道大概是王某丙夫妇骑自行车碰到缪某的妻子夏某引起的矛盾。此时旁边有个男学生(浦某己)说“你们够了没有,这么多人打人家二个年纪大的人,太过分了”。吴某听到后说“这个事跟你有什么关系,你管什么闲事”,浦某己不买账想打吴某,被吴某先打了脸部一下,其见状上去帮忙打了浦某己头部一拳,还把他推倒在地。这时殷某、江某等人也上去对浦某己拳打脚踢。这时有个胖的中年妇女(唐某乙)说“你们怎么那么多人打人家一个小孩”,就看到夏某和唐某乙争吵起来。等其与男孩打完后,看到唐某乙抓住夏某的头发往下按,在旁边的王某丙、吴某等人上去把唐某乙拉开,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12、被害人王某壬陈某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7时50分许,其与老婆李某戊从曹杨路轻轨站出来,骑车沿某路回家。路过某大酒店对面一条新开的马路时,有两男两女四人从其面前走过,之后听到后面一女的讲“你骑车怎么不打铃的”,李某戊讲“这条马路现在怎么都停车了”。这时坐在轿车驾驶室内的缪某开口骂人,其停下车走回去与缪某发生口角。缪某对着其鼻子打了一拳,其就随手抓住缪某的领带。夏某和王某丙将李某戊拉到旁边,拉住李某癸头发打她。后来李某戊打电话报警。殷某过来把其抓住缪某领带的手扳开。其走到缪某坐过的车旁准备拉开车门,殷某跑过来对其下身踢了一脚,其就一直抓着殷某的领带直到警察赶到现场。
13、被害人李某癸陈某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7时50分许,其与王某丙从曹杨路轻轨站出来骑车沿某路方向回家。途径某大酒店对面一条新开的马路时,有人从其面前经过。之后听到有一女的在讲骑车怎么不打铃,其就讲这条路现在怎么都停车了。之后缪某就开口骂人。王某丙与缪某发生口角,缪某拉住王某壬衣领,对着王某壬鼻子打了一拳。夏某与王某丙拉住其头发打,并用手抓其脸。其就拨打110报警。这时王某丙走到缪某之前坐的轿车旁,想不让他们离开,殷某就上去踢了王某丙下身一脚。期间他们还打了一个劝架的学生和一个妇女。
14、被害人浦某某陈某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7时30分许,其放学经过某路X弄高压所附近,看到一群男女在殴打一对老年夫妇(王某丙、李某戊),其就上去劝他们不要打了。这时殷某过来抓住其衣领,说关你什么事,后来就动手打起。之后又有江某、任某、唐某乙、吴某、吴某、庄某等人殴打其。之后缪某将其被打飞的眼镜捡起,并叫其赶快离开。
15、被害人唐某庚陈某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其吃了晚饭和母亲一起出去散步。走到某路X弄旁新开的一条马路上,看到有一群人在殴打一个背书包的男孩(浦某己),其在边上劝了一句不要打小孩,那群人中一个女子上来说你是什么东西,其就与她理论,她对着其肚子踢了一脚,有人把其二人拉开,对方还是冲过来对着其胸口踢了一脚,其就用手抓住她头发。这时又冲过来几个人一起打,其被打倒在地,后来警察就来了。期间,夏某、王某丙、殷某、吴某均动手打过其。
16、证人薛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下午17时许,其和缪某、夏某、王某丙、殷某一起从位于某大酒店的公司内出来,因殷某有事,遂将他的轿车钥匙交给缪某,让其几人将殷某停在某大酒店对面小弄堂内的轿车开到某大酒店门口。其与缪某、夏某、王某丙过马路时,看到缪某、夏某与一对骑自行车的老夫妻(王某丙、李某戊)吵起来。不久缪某和王某丙扭打在一起,缪某用拳打了王某丙脸部,后王某壬鼻子出血了,王某丙拉住缪某的领带。夏某与李某戊扭打在一起,王某丙用手抓李某戊头发,抓脸。此时殷某来了,帮忙拉架。王某丙又跑到殷某的轿车旁,拉住轿车的车门,殷某就跑过去踢了王某丙几下。期间,王某丙打电话给吴某,不久吴某就和江某、倪某丁、任某、唐某乙、吴某、殷某、庄某、陈某甲一起来了。围观者中一男学生(浦某己)说你们这么多人打老人家是不对的,吴某听后就上去打浦某己,接着唐某乙、吴某、殷某、江某、庄某等人围上去对倒地的浦某己拳打脚踢。后一胖妇女(唐某乙)说你们这么多人打一个小孩是不对的,其就看到夏某和唐某乙打起来,唐某乙拉住夏某的头发双双倒地,吴某、王某丙、吴某、江某、陈某甲等围上去将夏某与唐某乙分开。之后警察就来了。
17、证人倪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7时45分许,其在位于某大酒店内的合众公司准备下班,听到同事吴某在喊“缪老板在下面打架,你们没事的全部下去”,之后公司内所有人都先后和吴某一起下去,看看情况,因为人多一点不会太吃亏。其与吴某、殷某、吴某及陈某甲乘电梯下楼,来到马路对面的停车场,看到王某丙拉着殷某的领带,不让殷某走,就上前将王某壬手拉开。这时一名围观的学生说“你们那么多人打一对老夫妻太嚣张了”,殷某让他不要多管闲事,吴某就冲上去打那名学生,之后殷某等同事上前殴打该学生。这时一围观的中年女子(唐某乙)指责说“人家还是小孩,人家一说话你们就打他,你们好像黑社会”,之后夏某就拉唐某庚头发并踢她,王某丙也拉唐某庚头发并踢她。夏某倒地后还拉着唐某庚头发,并用脚蹬了唐某乙腹部一下。
18、证人陈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7时45分许,其在位于某大酒店内的合众公司,听到同事吴某在喊“缪老板在下面被人打了”,之后其与同事唐某乙、殷某、江某等十多人先后和吴某一起下去。下楼来到马路对面,看到有个男孩在问“你们怎么能打人家老夫妻”,其同事就对男孩说“你管什么闲事”,接着就和男孩争执起来。有好几个同事围着男孩,有人推了男孩一下,男孩想还手,同事们就和男孩打了起来。这时旁边有个中年妇女叫“你们怎么能这样打小孩”,夏某就和她吵了起来并互相推搡。后来中年妇女一把抓住夏某的头发,刚才打男孩的同事就过来帮夏某把中年妇女拉开了。
1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7时40分许,其途径中宁路绿地,看到很多人围在一起,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王某丙)满脸是血,拉着殷某的领带不放。这时围观人群中一年约15岁的孩子叫“你们这么多人打人是不对的”,之后一较胖的男子将他按在一辆轿车上,又上来五个人对着这孩子一起猛打。此时一围观的中年妇女叫“你们怎么能打小孩”。那群人中一个30多岁长发女子用脚猛踹中年妇女,中年妇女出于保护自己,用手拉住对方的头发。那帮人中又过来两个男子和两个女子,对着中年妇女打。
20、证人史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8时许,其下班途径本市X路X弄口处,看到一群人在打一个老年男子,此时一个男孩对打人的一帮人说了句“好了,不要再打了”,就遭三男一女拳打脚踢。
2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6日17时50分许,其下班途径本市X路X弄绿地边,看到很多人围着,一男子满脸是血,拉着一身材较瘦的男子的领带不让他走,又过来一女子拉住那满脸是血的男子,其劝该女子不要打了,再打要出事了,该女子就不动手了。过了5、6分钟,又过来5、6人,边上一戴眼镜学生模样的男子对那些人说“你们不要再打了”,之后对方一戴眼镜的男子打该学生,接着对方就一起冲上去对该学生拳打脚踢,将他打倒在地。后来一胖胖的中年妇女说“你们不可以打小孩的,人家是劝的”,那群人又打中年妇女,直到边上有人将他们拉开。过了一会儿民警赶至现场。
22、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壬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李某戊、浦某己、唐某庚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23、被害人伤势照片及现场照片当庭经各名被告人及辩护人辨看无异议。
2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上海市松江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某及夏某的前科情况。
2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殷某、吴某、夏某、任某、庄某、王某丙、吴某、殷某、江某、唐某乙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名被告人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吴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缪某、吴某、夏某、任某、庄某、王某丙、吴某、殷某、江某、唐某乙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各名被告人及其亲友代为赔偿了各名被害人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各名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夏某、任某、庄某、王某丙、吴某、殷某、江某、唐某乙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根据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2月15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2月16日止。)
四、被告人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王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唐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夏某、任某、庄某、王某丙、吴某、殷某、江某、唐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某笙
审判员张莺姿
代理审判员刘琦
书记员王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