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佛中法审监行再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岑南安等79名村民。
诉讼代理人: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起诉人)原顺德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区X镇容桂大道X号。
申请再审人岑南安等79名村民与原顺德市X镇人民政府侵犯民事权利纠纷一案,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原顺德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4日作出(2002)顺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岑南安等79名村民不服向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申请再审人再审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该院依法立案受理。
审判长甄建中
代理审判员梁虹
代理审判员唐斐
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