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岑南安等79名村民与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侵犯民事权利纠纷案
时间:2003-0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佛中法审监行再字第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佛中法审监行再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岑南安等79名村民。

诉讼代理人: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起诉人)原顺德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区X镇容桂大道X号。

申请再审人岑南安等79名村民与原顺德市X镇人民政府侵犯民事权利纠纷一案,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原顺德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4日作出(2002)顺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岑南安等79名村民不服向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申请再审人再审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该院依法立案受理。

审判长甄建中

代理审判员梁虹

代理审判员唐斐

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志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