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a,女,196x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申请人何a要求宣告何b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a诉称,姐姐何b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原由父亲何x担任其监护人。现因父亲去世,为处理家庭事务,故要求宣告何b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奚x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何b,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何b未婚,父亲何x于2008年3月12日死亡,母亲奚x,妹妹何a。何b因精神疾病长期到医院就诊,2008年4月7日起到上海市x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至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2010年6月,申请人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何b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有上海市x区精神卫生中心的疾病证明为证,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何b未婚,奚x为其母亲,申请人要求奚x担任何b监护人的诉讼请求,亦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何b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奚x为何慧锦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