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辩护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xx向暂住在本市xx路xx路的陶xx(另案处理)出售非法制造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共计985本(计x份),非法获利人民币2150元。2009年9月23日,被告人黄xx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xx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鉴定书、缴获的发票、抓获证明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交代态度较好,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非法所得及缴获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汤静隽
代理审判员黄某弟
书记员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