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广宇,河南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阳县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兰本涛,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阳县X乡卫生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兰本涛,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阳县X乡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原阳县X乡卫生院及原审原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原阳县X乡卫生院预交的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