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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阳县梁寨乡卫生院与被上诉人原阳县齐街乡卫生院及原审原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广宇,河南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阳县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兰本涛,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阳县X乡卫生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兰本涛,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阳县X乡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原阳县X乡卫生院及原审原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原阳县X乡卫生院预交的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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