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
被告蔡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7年6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蔡某某,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与被告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