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施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彭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