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2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雷海峰,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次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以转让本区X镇X村一宅基地为名,伪造本区X镇X村委会印章和新建住房建设工程综合协议书,从被害人金某处先后骗得人民币31,5000元。
2010年2月24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乙陈述,证人金某甲、吴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新建住房建设工程综合协议书、协议书及收条,鉴定书,案发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向被害人金某退赔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张士雄
书记员周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