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A,女
被告张B,女
被告张C,女
第三人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是母子关系,被继承人张某(1967年8月17日去世)与董某(2004年3月5日去世)夫妇婚后生育三女,即本案原、被告,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及被继承人董某名下,被继承人身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分割。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被继承人董某名下的50%房屋产权归原告张A所有;
二、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第三人陈某名下的50%份额仍归陈某所有;
三、被告张B、张C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