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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刘某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

被告刘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刘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张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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