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被告刘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刘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张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