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
被告崇明县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x,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与被告崇明县X镇x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x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