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
被告罗某,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应在2010年6月1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00元;
二、双方就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罗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