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某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谢苏格